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戴林媛99565014第4組 人格疾患

第一欄 原文摘錄/改寫摘要

人格一直是心理學家想要探討的對象及內容。在DSM-IV中對於人格疾患的定義是:具長期且廣泛穩定的經驗與行為模式,與當地文化預期偏離甚遠且造成臨床上重大痛苦或損害其他重要領域的功能。也就是說:我們假定,人格的特徵內容是有可能偏離常態而特異存在甚至造成困擾的。以下是人格疾患的分類:Type A:妄想型人格疾患、類分裂病人格疾患、分裂病型人格疾患。Type B:反社會人格疾患、邊緣性人格疾患、做作型人格疾患、自戀型人格疾患。Type C:畏避型人格疾患、依賴型人格疾患、強迫型人格疾患。了解人格對於臨床心理疾病的影響是重要的,但是是否真的存有如此多的人格疾患類型?或者其實是行為、認知內容的長期形塑及影響而產生不同的行為模式?這尚有爭議存在

第二欄 我的感想/心得/疑惑

常常對於周遭的人總會有習慣性地去觀察他的行為、為行為做分類及聯想可能的原因,是生活中相當常發生的事情。心理學告訴我們需要去注意到行為表現是會由多元因素影響的特性,所以我們不能斷下定論對別人行為及態度妄下標籤,否則這就會是對於臨床心理疾病的知識的濫用。人格疾患這一章強調的是我們對於個案要保持一種整體性的觀感,除了自幼形成的特殊行為模式,另外還需要考慮其認知層面、情感層面上可能會有的問題,最後要加上整個環境與個案之間適應配合的程度,才能說是否有人格疾患的臨床心理診斷需要考慮。因為許多人格疾患其在臨床上的表現常常是第一軸的心理功能失常內容,如憂鬱、焦慮及物質濫用甚至犯罪等等表現,而我們要小心別犯了歸因的錯誤,錯把結果當 成原因。

第三欄 學到這個,對我會有什麼影響?未來我可以怎麼運用它?
了解到分類對於臨床上的診斷及介入雖然有其重要性,但是研究人的領域當中,做武斷及過於簡略的分類並不恰當。所以未來要時時提醒自己保有開放且具彈性的眼界,不要有先入為主的評判影響了自己在未來助人行為當中的態度。

問題:
DSM_IV中人格疾患的分類在我們台灣,是否恰當呢?我們台灣有一些特有的文化及社會價值觀,對於哪些疾患的表現可能就變得不那麼明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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